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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善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793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1953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879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122.86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金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790元、财产保全费为1792元,合计4582元,由原告东莞市金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342元、由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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