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善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793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民终7066号 |
案号 | (2018)粤1972执10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72893.06元、支付罚息(以贷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5%,自2016年2月12日起计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复利(截至2016年2月11日为985.39元;自2016年2月12日起,2015年10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4886.4元的复利、2015年11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5913.33元的复利、2015年12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5400元的复利、2016年1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5913.33元的复利、2016年2月11日到期未付利息10780元的复利,均按月利率1.155%计算至当期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在上述第一判项范围内对依法处置合同号为DB2015021100000323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动产(含税单价为1380000元的LED支架表面处理自动设备1台,含税单价为255060元的立式注塑机1台,含税单价为212940元的卧式注塑机1台,含税单价为340000元的65T高速冲床1台,含税单价为221000元的中为光电灯具测试软件1套,含税单价为359000元、型号为ZWL-9200GT的91型灯具测试主机(硬件)1套,含税单价为643500元的爱科AT注塑机1台,含税单价为456500元的M-40T高速冲床2台,含税单价为650000元的M-45T龙门高速冲床1台,含税单价为425000元、型号为NEX80Ⅲ-5E的“NISSEI”牌射出形成机1台以及含税单价为63600元的自动化机械手收料机1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善能、温琳琳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善能、温琳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48元,由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陈善能、温琳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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