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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善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793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10518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东升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15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1536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善能对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旭东升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和陈善能共同负担。本案保全费4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和陈善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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