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善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79310-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20号 |
| 案号 | (2016)粤1972执1283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 发布日期 | 2017-01-11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9493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4年8月加工款48409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2014年9月加工款82794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2014年10月加工款56439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算、2014年11月加工款52001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算、2014年12月加工款15303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算、2015年1月加工款14417.82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计算至当月加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善能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东煦五金电镀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7500元,由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陈善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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