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74****52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412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恢2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方(发展北大)按照下列约定时间向乙方(江苏大汉)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80万元。(1)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2)甲方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20万元;(3)甲方于2019年1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4)甲方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3.5 万元;(5)甲方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6)在工程款人民币1380万元中留取50万元,待乙方向甲方提供D北即丽十二公馆的验收资料,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向甲方出具档案移交证明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若因甲方原因未能交档,乙方档案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最迟于2019年8月31日前退回押金50万元,当甲方满足交档条件时,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档案转移;(7)质量保证金6.5万元,于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10月21日,无质量问题返还给乙方;(8)如乙方在2019年6月30日前不能给付甲方现已欠6574330元发票及已付款发票、商混合格证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二、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且乙方可就第一条全部剩余工程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乙方保证履行对甲方工程的保修责任,如果有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派人维修。 四、甲、丙方(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四期商业项目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均放弃向对方主张E区及校区的全部权利,双方无纠纷。乙方于收到第一笔工程款之日起10日内签定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四期商业项目第二标段《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原已办理的施工手续(施工许可证、备案合同)全部交回。如丙方未按协议约定签定《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给乙方相应阶段的付款。 五、乙方于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万元后10日内在学校所占用甲方场地撤离完毕。撤场完毕后需经物业经理签字确认或有相应证据证明撤场完毕。 六、丙方于乙方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万元后10日内从E区撤场,包括但不限于所占E区施工场地,撤场后需经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或有相应证据证明撤场完毕,并在“撤场情况说明”上签字盖章。 七、如乙方、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交付材料、撤场、签订《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等义务,甲方有权推迟支付相应阶段的付款。 八、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8211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2910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1455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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