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海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69****46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81民初4906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海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仰苗苗借款本金1959250元[2000000-60000-(3000000×15.4%÷12÷2)]及利息(以195925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25日止);二、原告仰苗苗对被告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3-2号厂房101、201、301、401、501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合肥海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海恒创业投资公司、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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