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72606****89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民终942号 |
案号 | (2020)湘0726执恢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被告杨锡柱、夏元香、易大明、何金枝、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晏学锋、蓝俊借款本金832 235元及利息(117万本金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832 235元本金从2015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晏学锋、蓝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刘自惠、易利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晏学锋、蓝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晏学锋、蓝俊负担7000元,杨锡柱、夏元香、易大明、何金枝、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2.35元,由晏学峰、蓝俊负担6816.48元,由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易大明、杨锡柱、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05.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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