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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877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7民初2603号
    案号 (2019)皖0207执1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邢厚龙、张蓉、庄华保、罗燕、毕其贵、施以花、张捍东、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支付原告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698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78元,由原告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9元,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邢厚龙、张蓉、庄华保、罗燕、毕其贵、施以花、张捍东、金春各自负担2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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