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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华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877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2875号
    案号 (2018)皖0207执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路支行借款本金1753万元,利息400894.45元(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合计17930894.45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曹华兴、石志强对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曹华兴、石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唐蓉蓉、张玲、俞浩、曹忠兴、陈建东、樊宗保、江元雄、廉炳芳、史先平、司维、吴维祥对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借款本金373万元,利息68119.2元(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合计3798119.2元,及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路支行对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第1、4、5号厂房、车库(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2009004076号、2009085836号、2009085834号、2009085796号)及坐落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的27942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芜审国用(2009)第00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3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路支行负担3168元,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曹华兴、石志强共同负担99482元,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曹华兴、石志强、唐蓉蓉、张玲、俞浩、曹忠兴、陈建东、樊宗保、江元雄、廉炳芳、史先平、司维、吴维祥共同负担26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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