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武综建执罚字〔202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承建的富鸣·阳光城B地块项目:1、B10#号楼塔式起重机编号为KPN12-69-990,2、B6#号楼施工升降机编号为SC200/200,3、B8#号楼施工升降机编号为SC200/200(问题详见特种设备专家下发的3份《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等建筑起重机械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通知书》、特种设备专家下发的《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整改资料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按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通知书》要求改正。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020年1月19日对该公司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0年1月19日缴纳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9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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