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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一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4361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羊民初字第07031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2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9?785?983.9元及截至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罚息322?937.5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林一钦、傅玉敏、陈曦、黄培育、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一钦、傅玉敏、陈曦、黄培育、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3?060元,由被告成都市协成包装有限公司、林一钦、傅玉敏、陈曦、黄培育、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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