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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905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7475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1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依安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7822168.96元; 二、被告依安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18年 5 月6日的借款利息1168030.01元,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782216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姜海峰、姜晓旭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雷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6元,减半收取18683元,由海峰公司、姜海峰、姜晓旭、陈雷、谷物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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