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惠东应急罚[2020]3号;惠东应急罚[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山龙华加油站在未停业的情况下,进行动火、动土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惠东县龙华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平山龙华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9条第6项6.2款的规定:“本油站的储罐区、加油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等场所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加油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加油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批准人接到动火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火作业时间和作业安全许可,对加油站进行停止营业,确保动火作业完成后,批准人应检查作业现场排查隐患,在符合营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正常营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给予警告;(二)对惠东县龙华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平山龙华加油站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惠东县龙华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平山龙华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4 |
决定机关 | 惠东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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