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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银川综合保税区一通生物工程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31****12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3477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2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银川综合保税区一通生物工程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志博空气净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8000元,违约金29419.40元,合计317419.40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志博空气净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由被告宁夏银川综合保税区一通生物工程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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