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杰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1372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304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051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21 |
发布日期 | 2016-01-14 |
已履行 | 76450.34元 |
未履行 | 1085375.66元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共同确认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消防及防雷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解除。 二、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5年4月22日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8747元,合计968747元。 三、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0843元(含本金100000元、违约金140843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6904元(含本金200000元、违约金6904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7500元(含本金100000元、违约金75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6000元(含本金100000元、违约金6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4500元(含本金100000元、违约金45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3000元(含本金200000元、违约金3000元)。 四、被告张贵生对上述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张贵生在履行上述调解主文第三项、第四项的过程中出现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张贵生尚欠余款,并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张贵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余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8元,由原告广州市普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负担。 七、本案其余之诉各方当事人不再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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