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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虹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34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1292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恒天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101224.33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常熟市恒天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12118元。 被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建明、张丹丽、张景明、张美丽、陈忠成、张玉瑶对被告常熟市恒天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893元,由被告熟市恒天线业有限公司、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兆泓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建明、张丹丽、张景明、张美丽、陈忠成、张玉瑶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方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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