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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景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34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0414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35425.29元,自2015年2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垫付款本金2999688.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7238.37元,自2015年2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三、被告常熟市金利无纺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金利明对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张道清、潘永教、潘巧巧、黄小玲对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张景明对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被告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对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912.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2108.5元,由被告苏州依云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金利无纺有限公司、金利明、张道清、潘永教、潘巧巧、黄小玲、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景明、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62108.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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