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034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145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1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6 |
发布日期 | 2017-10-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竞峰、杨华共同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4年11月17日的利息、复利计150649.48元,自2014年11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方竞峰、杨华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9万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三、被告江苏景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景明、张美丽、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方竞峰、杨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陈荣明、方健梅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信步华庭156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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