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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9****3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158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13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千芥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深圳市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骏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千芥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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