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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市监案处〔202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于当事人华联仓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吹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吹风,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光明牌电吹风23台(含备样1台);2.没收违法所得13元;3.罚款1500元。二、对于当事人华联仓储销售不合格纸杯、塑料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纸杯、塑料杯,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妙洁牌纸杯189包(含备样1包)、好媳妇牌200酷爽杯4包(含备样1包)、170超爽杯17包(含备样1包)、220航空杯32包(含备样1包);2.没收违法所得24.04元;3.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2
    决定机关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遵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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