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玲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947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02执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日期 | 2016-0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玲玲、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529391.19元及其罚息(截止2015年7月1日的罚息为234234.51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529391.19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罗玲玲、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雷福凯对被告罗玲玲、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雷福凯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罗玲玲、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223元,被告罗玲玲、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雷福凯共同承担2734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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