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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玲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947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102号
    案号 (2015)共执字第00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8
    发布日期 2016-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七被告共同确认,截止到2015年5月15日,被告周文强已欠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122017.5元,被告周文强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1.05‰计算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被告周文强承诺以上本金和利息在收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利息计算到付清全部款项当天止)。如未付清,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与被告宗林、梅娜、黄和平、姜淑彭双方确认,如被告周文强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被告宗林、梅娜、黄和平、姜淑彭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为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8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4栋210室(第二层),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896942号),原告并对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本协议所确定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三、被告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刘国亮对被告周文强在本协议中所欠原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14569元(29138元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15000元均由被告周文强承担,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日期同时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5年5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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