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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70****97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3914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4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韶东工资157206.35元、经济补偿金43248元,共计200454.35元; 二、驳回原告张韶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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