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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405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427号
    案号 (2017)苏0115执4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二笔款项:第一笔款项本金为16000000元,利息为513409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自2014年10月16日起不再计息);该笔款项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165134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款项本金为21000000元,利息为3452054元(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自2015年5月16日起不再计算利息);该笔款项自2015年5月16日起,以244520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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