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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70****97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民终5063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3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景春工资49740.25元; 二、驳回原告唐景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4: 被告董因春、许春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2年8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3934.5元、电梯费1566元、公摊水电费226.8元。上述款项合计57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董因春、许春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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