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7]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处字〔2017〕114号当事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044452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路38号第五工业区11之1号楼701房法定代表人:吴军炼注册资本:伍仟壹佰捌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02月16日营业期限:2012年02月16日至长期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时,发现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天猫平台网店对线下加盟业务发布违法商业广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自2016年11月开始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天猫初语旗舰店设置的“初语线下加盟”频道(https://chuyu.tmall.com/p/rd938267.htm?spm=a220o.1000855.w5001-14461576056.23.MzJRR4&scene=taobao_shop)对“初语线下加盟”业务发布有“2013年,排名天猫第8名……2014年双十一女装第五,单日销售突破0.72亿……2015年全年销量达到8.5亿人民币”、“我们为您提升2倍销售 节省28%”、“流量策略……提升20%销量,货品策略……提升20%销量,价格策略……提升20%销量,盈利策略……提升30%销量,库存策略……节省20%成本,资金策略……节省8%成本”等引证内容,但广告中未对使用的数据表明出处。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销售数据和统计相关数据的依据对数据真实性加以证明。据此,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但未表明出处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招商页面情况说明》,对其在网站中使用的数据来源和整改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当事人没有对本案的调查事实和法律定性提出申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对其线下招商加盟业务发布广告并使用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但未对引证内容表明出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告字〔2017〕第0201706010000337-00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对其线下加盟业务发布商业广告,但未对使用的数据等引证内容表明出处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3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军炼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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