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字[202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38号第五工业区11之1号楼701房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044452法定代表人:沈忆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收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开具的《检验报告》(No:ZXT19000358),报告显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7月5日被抽检的“连衣裙”(批号:08822436081),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判断为不合格。2020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38号第五工业区11之1号楼7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批号0882243608的连衣裙在售,当事人确认曾销售过批号0882243608的连衣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生产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连衣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连衣裙50件,生产成本80元/件,销售数量3件,违法所得204.2元,货值金额79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2、被委托人陈国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沈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国良办理所有事项权利的情况;3、《现场笔录》1份(2020年6月12日)、陈国良《询问笔录》5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XT19000358)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成品采购单》(采购单号:CPCG18648157)1份、当事人提交的销售订单页面截图3张(搜索页面、订单号1906089124677、订单号1906270359819)证明广州初语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批号:08822436081)的情况;4、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委托生产方广州市海珠区忆敏制衣厂《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2020年7月1日)、周世伟《询问笔录》1份(2020年7月9日)、《成衣(OEM)生产(大货)合同》(合同编号2018051702)1份、《成衣加工(大货)合同》(合同编号20180130SC001)1份、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质罚字[2019]19003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西藏初语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各1份证明本案有关细节情况。2021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告字[2021]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处罚决定及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连衣裙(批号:0882243608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连衣裙”服装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4.2元(计算公式:(128.2元/件-80元/件)+(158元/件-80元/件)×2=204.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204.2元。(计算公式:12000元+204.2元=12204.2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健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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