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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格润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256****3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306民初115号
    案号 (2021)豫0306执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格润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717819.63元。 二、被告洛阳华泰养殖有限公司、刘杰华、王锦艳、刘磊、郑俊辉、黄飞、张荣华、王雪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华泰养殖有限公司、刘杰华、王锦艳、刘磊、郑俊辉、黄飞、张荣华、王雪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格润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4019 元由被告洛阳格润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洛阳华泰养殖有限公司、刘杰华、王锦艳、刘磊、郑俊辉、黄飞、张荣华、王雪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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