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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42266****25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513民初223号
    案号 (2021)粤0513执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锡群借款本金343362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3433622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广西宁明县林海松香厂、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广西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宁明县林海松香厂、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广西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毅追偿。 三、驳回原告曾锡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86元,公告费3200元,共56086元,由被告黄毅、广西宁明县林海松香厂、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广西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曾锡群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886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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