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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37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3民初4050号
    案号 (2017)粤0113执8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4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宏海、广西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款200万元及支付截至2015年9月23日的利息469258.67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7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宋力丰。 二、被告宁明县宏达林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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