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陵县兰晟酒业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0056****30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02民初3442号 |
案号 | (2019)鲁1302执55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24722.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之和以6 024 722.5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计算)。二、被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73元,由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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