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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兰陵县兰晟酒业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付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717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商初字第3047号
    案号 (2016)鲁1302执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5350元。 二、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按代偿额1000.535万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起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鼎铭铝业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动产抵押物(详见临沂泰瑞资产评估事务所《临泰资苍评字(2014)第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未实现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被告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鼎铭铝业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鼎铭铝业有限公司、王付保、白传玲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北方兴业公司追偿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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