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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景广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59****16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7民初2050号
    案号 (2019)冀1127执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景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于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于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利息498157.14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安立峰、崔丹丹、朱振山、苏秀芬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84789元,减半收取计423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7394.5元,由被告河北景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安立峰、崔丹丹、朱振山、苏秀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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