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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创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58****60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6971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创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鹰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63 044.5元; 二、被告湖南创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鹰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20 000元; 三、被告邓卫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判定的被告湖南创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鹰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 348元,保全费4 068元,共计9 416元,由被告湖南创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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