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昌市攀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0171****73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2806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5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昌市攀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扶贫开发局办理位于西昌市城南大道北段C-10(西昌市正义南路39号)、办公楼一幢、商品住宅楼两幢的不动产权证书;二、被告西昌市攀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扶贫开发局支付违约金12020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8338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83386,253)"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00元,减半收取计1352.00元,由被告西昌市攀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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