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5855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1601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6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原告韩雄康与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水电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雄康支付工程款及鉴定费共计452217.17元及利息(以43221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雄康返还保证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被告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2元,由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邯郸市山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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