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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新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078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香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冀1024执恢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2243390元,并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被告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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