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道)行罚决字[2019]533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晨影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至今,范某一直在你单位从事保安工作,但你单位一直未给范某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后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30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道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