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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市监工罚(2019)1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室内消火栓1个2、罚款241.5元;3、没收违法所得13.3元,合计254.8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