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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咸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578****11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7189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善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709.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善广机械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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