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聚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0P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1456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聚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货款303556.78元,被告广州市聚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33556.78元,均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三轴电子(苏2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黄埭支行,账号:527458193348)。若任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被告广州市聚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三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26.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96.5元,由被告广州市聚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广州市聚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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