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763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4601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3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1392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4月25日起以501392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倪金珠对被告兰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倪金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兰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倪金珠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