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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辰禾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57****32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1民初4698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3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辰禾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截至2021年6月16日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817.96元、罚息10637.5元、复利95.66元、律师费10930元,合计1025481.12元;二、被告南京辰禾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后续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及后续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三、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李金华、纪旭对被告南京辰禾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4元,由被告南京辰禾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李金华、纪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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