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明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藏建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379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4709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7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合计42832000元及利息(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84813.0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9232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周伟明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6号2601房(权证号码0120084524),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4103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周小明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6号2602房(权证号码0120084525),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40151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臧佳杰、周伟明、周小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州市伟昂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明耀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肖蓉、李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589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922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26372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200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