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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451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8民初3707号
    案号 (2018)冀0108执恢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1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卜少峰本金620.4万元及截至2016年9月19日的利息89.5896万元,2016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620.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 二、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向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99元,减半收取34799.5元,由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76.5元,被告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151元,原告卜少峰负担4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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