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6****42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1459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永波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工资待遇差额31,020元。二、被告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永波经济补偿金76,068.81元。三、被告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永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425.02元。四、被告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永波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损失6,86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姜永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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