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齐云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熊道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7848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7民终2466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2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吴子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绵阳齐云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子谦工程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40000元为计算基数并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250000元为计算基数并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绵阳齐云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子谦工程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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