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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康市明妃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丽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D6F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3202号
    案号 (2017)浙0784执4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镇冠琪家居用具厂李黄蓉、王冠归还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明妃贸易有限公司、应振江、何丽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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