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基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474****2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391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50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家庄市基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8.9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9年9月24日起以0.776万元为基数计付至2009年12月22日,自2009年12月23日起以18.164万元为基数计付至2010年12月17日,自2010年12月18日起以23.96万元计付至2014年1月26日,自2014年1月24日起以21.96万元为基数计付至2014年9月1日,自2014年9月2日起以20.96万元为基数计付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9.96万元为基数计付至2016年7月13日,自2016年7月14日以18.96万元为基数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8.9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石家庄市基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0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石家庄市基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0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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