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1〕 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20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进行了转供电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在对宝泰购物广场内的经营者实施转供电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向被转供电经营者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经查,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共计向被转供电主体(宝泰购物广场内的经营者)多收取电费601757.19元。截止现在,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已主动将被转供电主体(宝泰购物广场内的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全部退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9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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